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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1341802003284723Q/202402-00030
  • 组配分类: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4-02-27
  • 发布文号:贵政办〔202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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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贵池区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4-02-27 10:2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落实。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贵池区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各镇街、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 利用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进 一步推进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根据《2023 年安徽省 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皖农计财函〔2023〕904 号)、《2023 年池州市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池农〔2023〕9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安排范围

(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变肉 ”及其他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

(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有关事项。

二、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根据全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区、镇街道认定的年利用 秸秆 200 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根据实际利用的水稻、小 麦、油菜、玉米等秸秆量,按照最高不超过 60 元/吨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兑付。

(二)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建设奖补。对新建秸秆收储量达 1000 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奖补资金由 区财政统筹兑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参照市场主体进行奖补。

(三)秸秆收储运奖补。对从事秸秆打捆作业且收储量达 100 吨(含 100 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元/吨的补贴, 奖补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兑付。各镇街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照区级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实 施方案,给予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收储运和产业化环节适当奖补。

(四)“秸秆变肉 ”饲料化利用奖补。按照《池州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 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 号) 中《池州市支持农 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第 6 条执行。奖补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兑 付。已享受秸秆产业化奖补的个人或主体不得再重复申报此项奖补。

(五)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一 步压实镇街道责任,增强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高监管的便利性,有效形成政策合力。省、市级奖补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兑付。

(二)资金分配。按区级奖补政策并经镇街道及区级核定后据实结算。 

(三)组织实施。秸秆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按照区秸秆 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实行主体申报、镇街初审、区级审核制度。

(四)使用周期。区财政按年度及时保障兑现奖补资金,奖 补资金结余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推行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五)绩效评价。区级相关责任单位积极配合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全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报送制度。各涉农镇街道于当年 6 月 30 日和 11 月 30 日前分别将夏季和秋季秸秆收储及产业化奖补项目初审公示结果报区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农作物秸秆综 合利用的主体责任,与相关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签订收储收购协 议,负责对市场主体收储利用情况进行初审。各镇街道要根据本 地实际情况,对照区级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实施方案,给予本地秸 秆(油菜、小麦、水稻、玉米)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收储运和产 业化环节适当奖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 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量及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公示,确 定奖补项目和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安排意见进行监督 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积极配合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对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严格资金管理。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如存在 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 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 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 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 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 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 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 区级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完成后, 要建立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拟奖补对象、奖补 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公开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五、附则

本方案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上级政策变动, 及时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