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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1341802003284723Q/202403-00034
  • 组配分类:部门和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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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区卫健委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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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贵池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 来源:区卫健委
  • 发布时间:2024-03-18 11:22

2024年3月15日,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池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贵政办〔2024〕3号),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贵池区卫生健康委对此政策做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多属于慢性病,往往导致其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陷入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居民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各种压力增大,全区严重精神障碍在册患者呈上升趋势,其中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占比达55.78%。

为构建更加完善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和救治救助体系,有效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治工作的通知》(皖卫函〔2022〕278号)《池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池政办〔2023〕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工作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国家有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二是省、市有部署。省委政法委、省卫健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医保局、残联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患者住院期间相关救治经费,由基本医疗保障按规定支付后,剩余部分原则上由患者所在市、县级政府统筹解决”。三是实际有需要。近年来,全区严重精神障碍在册患者呈上升趋势,且困难患者较多,截至11月底困难患者占在册患者比例达55.78%。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是征求意见并规范吸纳,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完成《工作办法》初稿,2月2日发文征求各镇街、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区卫生健康委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二是审议通过,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2024年3月15日正式印发。三是补充通知,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确保医保资金合理支付,将《贵池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办法》(贵政办〔2024〕3号)第五条调整为:市第三人民医院、池州清溪精神病院、池州市康德精神病院为区级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全区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对象集中收治工作。

四、主要内容

该《工作办法》共13条。

第一条、第二条明确制定《工作办法》的目的依据及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工作原则。第三条提出成立区级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区直相关部门及各镇街、管委会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第四条明确医疗救助对象条件,必须为贵池籍在册患者且为特困等6类重点人员。第五,第六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职责,即市三院、池州清溪精神病院、池州市康德精神病院为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统一建档管理。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救助申报流程、强制医疗及送诊入院相关手续办理要求、特殊情况救助对象出院或转诊要求。第十条明确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经常居住地财政保障。第十一条明确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工作办法》解释主体及实施时间。

五、保障措施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区政府成立区卫生健康、医保、残联、民政、公安等部门参与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救助政策与本办法衔接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关爱帮扶小组,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二是加强督查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内涉及本项工作的单位进行考核和监督。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区直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和监督。

六、解读咨询渠道

政策解读人:贵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 陈满红

咨询电话:0566-209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