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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1341802003284723Q/202207-00064
  • 组配分类:乡村振兴
  • 发布机构: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2-07-11
  • 发布文号:贵政办【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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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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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贵池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2-07-11 09:48

贵政办〔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贵池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贵池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 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各镇街、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 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 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 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农〔2020〕120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资金来源及奖补对象

(一)资金来源。省级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市、区配套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不包括省、市、区秸秆禁烧资金。

(二)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二、2022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根据我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对2021 年以 来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1000 吨(含1000 吨)以上的标 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0%进行奖补,单个项 目不超过50 万元。奖补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兑付,以省、市财政承担部分为主。

(二)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结合我区近两年秸秆收购奖补政策,对经镇街及区级认定的2022年利用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按下列奖补政策奖补。

1. 设点补助。 为方便农户出售秸杆,节约成本,减少二次搬 运,提高农户积极性,鼓励经纪人在秸杆集中地就近设点收购并 就近运到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奖补秸秆(油菜、小麦、水稻、玉米)收贮主体每吨150元。

2. 运费补助。 运送半径小于50公里的,给予运费补助80元/吨;运送半径大于50公里的,给予运费补助100元/吨。农户直接运送秸秆到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或综合利用企业 自行设点收购的,同等享受设点收储、运费补助,合计享受补助 每吨230元;收购价低于每吨230元的综合利用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全年分二季(夏季和秋季)审核,分季拨付。

以上补助资金由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先行垫付,区级核定公示 后按上述补助标准进行结算。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根据各镇街道与相关经纪人签订的协议,凭结算单据按上述标准补贴给经纪人。

3.镇街补贴。奖补资金安排专项镇(街)综合补贴,依据各镇(街)与相关收储企业签订的收购协议及核定结果给予奖补。区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镇(街)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奖补政策。

(三)2022年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参展企业补助仍然按照(池政办秘〔2018〕212号)文件标准补助。 

(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

三、 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奖补 资金实行省与市区共同承担,进一步压实镇街责任,增强项目申 报的真实性,提高监管的便利性,有效形成政策合力。省、市级奖补资金据实清算,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兑付。

(二)资金分配。资金分配按区级奖补政策并经镇街及区级核定后据实结算。

(三)组织实施。秸秆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按照区秸秆 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实行主体申报、镇街初审、区级审核制度。

(四)使用周期。区财政按年度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奖补资 金结余的,按照区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推行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五)绩效评价。区级相关责任单位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全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报送制度。各涉农镇街于当年分二季将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初审汇总并公示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四、 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涉农镇街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 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及初审,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量及奖补资金的审核并公示,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安排意见 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积极配 合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对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严格资金管理。 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如存在 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 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 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 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 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 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 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 区级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完成后, 要建立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拟奖补对象、奖补 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公开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